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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国家电子税务局 完整攻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网报已开通!
发布时间 : 2024-10-09
作者 : 小编
访问数量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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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攻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网报已开通!

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进行,为切实帮助您“足不出户”轻松便捷做好相关工作,尽享税收政策红利,提高税法遵从度,减少纳税风险,我们结合政策调整和申报表修订情况对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报功能进行了全面优化和升级,并从2024年3月19日起正式启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说明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内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汇算清缴对象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补(退)税额,依法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三)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税款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四)甘肃省内跨市州、跨县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时间

(一)一般规定及注意事项

纳税人应当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二)更正申报及注意事项

在法定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在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纳税人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也可以依法进行更正申报,但涉及补缴税款的,除依法办理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外,将自法定汇算清缴期截止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

四、汇算清缴资料及注意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必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直接填报电子表单即可。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二)年度财务报表(查账征收纳税人必报)。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的,直接上传电子数据即可。

(三)税收优惠资料(留存备查为主)。

1.享受最新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实行清单管理的,根据清单直接申报享受政策即可。

2.享受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对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向税务机关提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3.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原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后续管理要求”栏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4.除上述第1条、第2条,第3条所列优惠事项外,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栏目中列示的清单或新出台(调整)政策的规定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留存备查资料从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纳税人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留存备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五)税前扣除凭证及资料(留存备查)。最迟应在2024年5月31日前取得2023年度税前扣除凭证,同时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依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应当留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六)发生政策性搬迁的,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七)发生企业重组业务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规定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相关资料。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八)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并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的规定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并留存相关资料。

(九)发生资产(股权)划转并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规定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十)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并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的规定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办理备案手续。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十二)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十三)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十四)其他未尽事项参见具体文件。

五、申报表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一)申报表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及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中央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适用于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填报。

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填报。

(二)申报表单选择注意事项

1.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纳税人,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选择确认需要填报的附表,并完成填报。

2.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3.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纳税年度发生关联交易的,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同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六、汇算清缴网上申报途径及帮助通道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业务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登录网址为:https://etax.gansu.chinatax.gov.cn

如果您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相关政策问题,可通过拨打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咨询电话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沟通解决;如果遇到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请拨打0931-8112366咨询解决。同时,建议您关注甘肃税务门户网站及“甘肃税务”微信公众号及时获取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信息。

七、关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今年我们将继续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汇算清缴的居民企业(包括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该风险提示服务基于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并结合税收政策规定,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的申报疑似风险点进行提示,旨在帮助纳税人降低申报风险。您在电子税务局填写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提交申报前点击“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按钮,即可获取相关风险提示信息。

如您核实后确认提示信息确属风险或差错的,请对填报事项及数据进行更正后提交申报;如核实后确认不属于风险或差错的,请忽略该提示信息。不论您是否修改相关风险提示信息,均不影响您的正常申报。

如您需要使用该服务,请务必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至少提前24小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本企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

八、汇算清缴补(退)税款处理

(一)应补税款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汇算清缴需要补税的,除依法申请办理了延期缴纳税款的情形外,应依法在2024年5月31日前缴纳入库。

(二)应退税款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汇算清缴应退税款的,根据系统提示选择“申请退税”,即可启动快捷退税流程,主管税务机关将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为帮助您及时收到退税“红包”,请在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后根据电子税务局提示对多缴税款选择“申请退税”。

对汇算清缴多缴退税金额不超过10000元,且符合纳税信用等级条件的,继续推行系统审核、快速到账的“自动退税”服务,欢迎您体验。

九、更正申报管理

(一)一次更正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纳税人如发现年度申报表存在错误,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一次更正申报。

(二)多次更正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纳税人如需进行一次以上的更正申报,应提供包括待更正报表类型(查账、核定、总分机构等)、所属年度、更正原因、更正项目、更正前后金额等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申报;或者经税企双方沟通一致,在电子税务局填报更正报表类型、所属年度、更正原因、更正项目等信息后进行预约,由税务机关开通电子税务局更正申报功能,可在约定时间内更正申报。税务机关要约发起的更正申报,不受次数限制。

十、政策调整情况

2023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及相关部门出台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方便您查阅,我们整理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汇编(电子版)》,请登录以下网址获取:http://gansu.chinatax.gov.cn/col/co10102/index.html

十一、重点事项风险管理

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请您重点关注以下风险事项,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区域性优惠、企业清算、接受涉嫌虚开普票、资产损失、法人合伙人应分得所得、股权转让、特殊重组、跨年度事项及其他等10个事项,避免产生其他涉税风险。

十二、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对申报数据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为进一步优化申报服务,降低申报差错,今年我们继续对部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利润总额计算”栏目相关数据推行“预填”服务,并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与年度《利润表》中相关项目金额进行校验。请您务必注意核对年度《利润表》数据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在纳税人完成纳税年度预缴申报后才能进行。如果纳税人存在缺漏纳税年度预缴申报的,要先补充完整,才能继续申报。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请务必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完善相关登记、报告信息。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且未依法申请延期申报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操作指南|更大力度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来了,甘肃省电子税务局教您怎么办理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税2022年14号),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实施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一、哪些主体能享受呢?

1.小微企业(新增加,所有行业小微企业吆)。

2.“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纳税人。

二、“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如何划分?

1.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若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下(不含);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

2.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注: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三、新规定下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注: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一次性(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分别是什么?

1.增量留抵税额可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①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②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③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④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重点关注:

纳税人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1)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2)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7月开始,只能在申报期先申报当期增值税后发起。

五、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

1.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

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六、留抵退税通过哪些途经申请办理?

可通过甘肃省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办理。

电子税务局办理步骤如下:

1.进入方式一: 增值税申报完成后,点击查询申报结果,系统提示如下图,若符合申请退还留抵税条件,点击“符合条件,立即申请留抵退税”进入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功能;

进入方式二: 在首页搜索栏中搜索“留抵退税”,选择“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可快速进入该功能;

进入方式三: 通过功能分类查找,首页【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2.点击进入后,可选择系统为我预填数据,如预填数据有误,可对相关数据进行手工调整;也可选择自行填报申请数据。

3.若选择系统为我预填数据,在企业经营情况中需手动填写“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填写完成即可选择“申请退还项目”。

4.在“本期申请退税情况”中“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后选择是或否即可点击下一步进入预览提交界面。

5.点击签名,在手机上登录甘肃税务APP扫码完成签名,提交成功,等待税务机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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