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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汇票 电子汇票能否被冻结和执行(实操要点和经验分享)
发布时间 : 2024-10-06
作者 :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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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汇票能否被冻结和执行(实操要点和经验分享)

来源: 法客帝国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裁判要旨

电子商业汇票的前手之间发生票据返还纠纷,不得对已背书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进行冻结止付。

案情简介

一、中船重工公司开出收款人为洛阳鹏起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洛阳鹏起公司将其背书转让给伊普公司,后又经三手转让后,由云沐国际公司背书受让。

二、洛阳鹏起公司起诉伊普公司返还票据一案被洛龙法院受理。洛阳鹏起公司向洛龙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事项为:对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采取保全措施,限制其到期承兑付款,并出具保全作为担保。

三、洛龙法院裁定冻结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洛龙法院作出执行协助通知书,要求中船重工公司协助暂停支付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送达至中船重工公司。

四、持票人云沐国际公司向洛龙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请求洛龙法院撤销执行协助通知书,解除保全措施。洛龙法院审查后认为对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采取保全措施无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裁判要点

本案中,案涉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为云沐国际公司,因其前手洛阳鹏起公司与伊普公司发生票据返还纠纷,法院依申请对该票据作出查封,并对付款人中船重工公司发出暂停付款的执行协助通知,云沐国际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认为:

云沐国际公司是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法院作出的暂停支付的执行行为与云沐国际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云沐国际公司的执行行为异议,法院应予受理。

由于法院在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中,仅裁定冻结伊普公司4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没有证据证明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持有人为伊普公司,因而,法院对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无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 执行异议包括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执行行为异议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异议;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标的异议是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认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而提出的异议。本案中,持票人云沐国际公司认为案涉电子商业汇票不应当作为保全财产,向法院提出的是执行行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执行协助通知书,解除暂停支付措施。

2.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已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 本案中,案涉电子商业汇票已经通过背书转让至云沐国际公司名下,前手伊普公司已非票据权利人,法院对伊普公司财产进行保全时查封了由云沐国际公司合法持有的票据,违反法律规定。因而,为维护电子商业汇票的流通性,法院不得对已转让的电子商业汇票冻结止付。

3. 实践中经常发生伪造、变造签章,涉嫌刑事犯罪,导致票据被公安机关冻结止付的情形。 公安机关向承兑行出具冻结止付通知,票据经流转后,合法持票人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银行拒绝付款,因而产生权利冲突。对于票据被冻结止付后,票据权利人能否主张权利,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一般而言,主流观点认为,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影响(参见延伸阅读)。

4.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涉案票据为电子商业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流转、付款、承兑等行为均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完成,不可能发生传统纸质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风险,因而前后之间的票据返还纠纷如何发生本身值得探讨。票据的被盗、遗失或灭失是电子票据系统本身的风险造成的吗?电子票据时代是否还存在票据返还纠纷的问题值得思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 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 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 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 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 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 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第十八条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执行裁定书中对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院作出的(2019)豫0311民初353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暂停支付票号为**、金额为2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因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已经由鹏起实业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背书转让给伊普公司,伊普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背书转让给沈阳帝尔特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帝尔特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背书转让给鞍山市泰利恒经贸有限公司,鞍山市泰利恒经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背书转让给湖南云净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云净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背书转让给云沐国际贸易公司,本院作出的暂停支付的执行行为与异议人云沐国际贸易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异议人云沐国际贸易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对该执行行为提起的执行异议,法院应予受理。因本院在执行保全过程中,鹏起实业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的事项为对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采取保全措施,限制其到期承兑付款,但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的(2019)豫0311民初3539号民事裁定书,仅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伊普润滑油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现没有证据证明票号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为被申请人伊普润滑油公司,因此,对该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被申请人伊普润滑油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无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案件来源

上海云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执异159号](需要注意的是本案裁判文书由基层法院作出,读者参照学习使用相关裁判规则和裁判观点时应留意终审和更高层级法院的裁判)

延伸阅读

关于公安机关冻结票据,不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有关案例。

案例一

山东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济宁世纪宏泰经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莱中商终字第21号]涉案票据是否处于查封状态,上诉人能否履行付款义务的问题。新华区人民法院对票据的查封因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已经解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永炜公司与中信银行之间票据纠纷案作出对涉案票据保证金的查封裁定。根据永炜公司诉中信银行票据纠纷案的起诉内容来看,系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资金关系而提起的诉讼。而票据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凭证,票据关系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其效力原则上不受原因关系、资金关系的影响。票据权利一旦成立,便与其赖以发生的原因相分离,票据产生的原因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的存在无关。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即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本案中,中信银行承兑汇票后,其付款责任是绝对的付款责任,即便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资金关系,承兑人也不能以此为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石家庄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不影响中信银行依法向被上诉人承担付款责任。上诉人以票据保证金已被查封为由主张不能履行付款义务的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某商贸公司与某物资公司等票据纠纷案[天津高院(2014)津高民二终字第0075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4期)法院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贸易公司为涉案票据出票人,物资公司为收款人。《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胶带厂虽系涉案票据背书人,但商贸公司作为持票人有权自主选择票据追索权对象,故商贸公司向物资公司、贸易公司行使追索权符合法律规定。胶带厂非本案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本案不存在遗漏当事人情形。涉案票据背书连续,表面形式符合《票据法》规定,且商贸公司能证明票据合法来源,故其票据权利应予保护,公安机关对涉案票据冻结并不影响商贸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公安机关对胶带厂刘某涉嫌诈骗已立案的刑事案件与本案商贸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继续审理。判决贸易公司、物资公司连带给付商贸公司票款500万元,并以500万元为基数给付自2013年12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收到这样的汇票,要小心了!多家建筑类央企被冒开虚假电子汇票,上海票交所刚刚提示风险

券商中国记者从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票交所”)官网获悉,12月26日,为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关于防范冒名开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提示公告。

该公告显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相继发布公告,表示有不法分子涉嫌伪造企业资料,冒用该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通过虚假银行账户冒用该公司名义签发和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上海票交所提示,各会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开户审核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审查核验,一是强化企业电票账户开户审核。二是审慎开通电票承兑、保证等业务权限。三是加强全流程风险管理。四是快速稳妥处置相关风险。

多家建筑类央企被冒开虚假商业承兑汇票

上海票交所发布关于防范冒名开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提示称,近期票据市场出现个别企业被冒名开立虚假账户并通过虚假账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情况,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风险提示公告中提到,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相继发布公告,表示有不法分子涉嫌伪造企业资料,冒用该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通过虚假银行账户冒用该公司名义签发和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经查,被冒名开立的账户基本为新开立账户,在开立账户的同时即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权限并在短时间内集中签发票据。目前该类电子商业汇票已采取撤票、提前结清或锁定等措施,无继续流通的风险。

记者注意到,今年12月11日,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官方微信公告中称,近期有不法分子涉嫌利用银行网银及ECDS(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漏洞,冒用我司名义开具虚假商业承兑汇票,并做了事实澄清。

中建第五工程局在该公告中提醒,各金融机构、社会公众收到该公司和下属各级法人公司2019年11月15日(含当日)前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后请注意识别,核实真伪;11月16日起,我司和下属各级法人公司已全面暂停在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否则,若由此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均与该公司无关,该公司对虚假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今年以来,已经有多个央企被冒开虚假商业承兑汇票,此前,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连续发布声明,其发现被人冒充名义注册设立“中水电(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并开出票据造成负面影响,在声明中指出这批公司与之无任何关联,且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公告称,发现有不法分子涉嫌伪造我公司印章、证照及相关资料,采用虚假手段冒用公司名义于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乐平支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宣化街支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开立银行账户,并通过虚假银行账户冒用公司名义虚假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上海票据交易所发风险提示

对此,上海票据交易所发风险提示公告,提醒确保在本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开立电票账户的企业身份的真实性及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意愿的真实性,并进一步加强内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伪假票据业务风险。

其警示,各会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开户审核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审查核验,确保在本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开立电票账户的企业身份的真实性及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意愿的真实性,并进一步加强内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伪假票据业务风险。

(一)强化企业电票账户开户审核

请各会员单位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对企业身份的开户审核和对企业客户的尽职调查。建议采取上门核实、与法定代表人面签、应用人脸识别系统或运用电子营业执照等多种手段核实企业身份。

(二)审慎开通电票承兑、保证等业务权限

请各会员单位完善企业客户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权限管理机制。建议结合账户的开户时间、日常结算量、企业经营情况、企业信用评价情况等监测结果,综合判断是否要为企业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承兑、保证、背书、贴现等相关业务权限及开通时间,研究建立商业承兑企业白名单制度。

(三)加强全流程风险管理

请各会员单位加强业务管理、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等多部门的相互配合,对于已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权限的企业客户,要做好业务审核、风险监测等后续管理工作,实现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全流程监控与管理。

(四)快速稳妥处置相关风险

各会员单位如发现本单位(包括分支机构)企业客户有开立虚假账户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情况,建议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控制该账户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办理权限,同时报告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采取撤票、结清或向票交所申请票据锁定等措施防止票据继续在市场上流转。票交所将积极支持和配合各会员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共同防范票据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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